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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者条例

志愿者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工作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志愿者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本基本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,是指出于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,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,以自己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,自愿服务于本基金会慈善活动,接受本基金会管理的人。

第二章 招募与退出

责任活动(除不可抗力因素亲笔第三条 招募。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招募对象和任务,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、数量和服务内容等,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。招募通知通过媒体、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。

志愿者自愿接受招募的,认真填写相关信息。本基金会收到报名表后经审核确认申请人符合招募条件的,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,并将申请人纳入本基金会志愿者数据库。

第四条 退出。本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。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,不得无故退出志愿活动,因退出给本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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